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职能边界,加快建立健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根据《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豫事文﹝2017﹞11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9号)及有关规定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进行清理腾退,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重要意义
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是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营、实现“政会分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重要内容,是脱钩改革必须坚持的方向和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支持,圆满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各级行政机关脱钩的改革任务。
二、清理腾退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8月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的摸底,研究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和使用方案。
(二)8月10日前,市直各部门将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和使用方案、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和部门负责领导及联络人统计表(电子版在市事管局网站下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事管局A411房间(联系人:王文龙,电话:0371-23871006),电子版报送至sgjfck@163.com邮箱。
(三)10月1日前,已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行业协会商会,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以及挂靠在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完成清理腾退工作。
(四)10月31日前,由业务主管部门以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数为基础,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重新核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面积。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清理腾退。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气、暖费等)。已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按原协议执行。
(五)11月30日前,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要按照中办发〔2013〕17号、〔2014〕64号、豫办﹝2016﹞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实现办公场所独立。确实难以腾退的,须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自2018年1月起实行租用,房屋租金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50%(房屋租金已执行市场价格的,维持不变)。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房租和其他各项管理费用,房租和其他各项管理费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全市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于10月31日前汇总报送本地总体情况。
三、清理腾退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清理腾退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提出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和使用方案;
2、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提出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二)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本次脱钩的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对目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2、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有偿使用的申请,按照核准后的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
3、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意见。
(三)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核准本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和使用方案;
2、协调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腾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3、过渡期后,对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出租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审批。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公用房面积核定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核定面积包括办公室和服务用房面积,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不予核定。
办公室面积核定原则:行业协会商会会领导中,有行政职级的人员可按照职级(或离退休前原职级)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无行政职级的会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参照下表(其他层级依此类推):
协会层级
|
参照标准
|
正/副职标准面积(㎡)
|
会领导(有行政职级的)
|
自身职级
|
|
会领导(无行政职级的)、其他人员
|
科级及以下
|
9
|
服务用房面积核定原则: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总人数为基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市级8平方米/人、县级8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是“限制线”,不是“达标线”。核定面积后,超出面积必须清退;少于核定面积的,不得再予安排。
(二)关于确实难以腾退的行政办公用房认定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2017年11月底前确实难以腾退的行政办公用房,各部门应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待批,申报材料须注明确实难以腾退的原因,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业务开展情况、财务资产情况,以及无法采用租用、购置社会房屋等方式实现独立办公的原因,拟采用的租金标准等。
(三)关于占用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应按照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四)关于分支机构的清理腾退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分支机构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由协会商会配合驻在部门按照本办法清理腾退。
本通知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通知所称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是指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暂不纳入清理腾退范围。
附件:1.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doc
2.关于申请核准××协会有关行政办公用房.doc
3.部门负责领导和联络人统计表.doc
《关于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PDF
2017年7月14日